第2种观点: 一、律师费收费方式1、常规收费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2、包干收费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3、风险收费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二、律师费用由谁承担1、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主要是以法国、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等国家为代表,即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由败诉方偿付;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对于律师费的请求,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单独作出判决;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决认为,侵权行为的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提起诉讼时的律师费,如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可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2、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于加大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使得原告不会轻启诉讼念头,迫使当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及规则中也建立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则。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有关规定,侵权者除了“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向权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我们大多会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近年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陆续就一些特定领域纠纷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如《民法典》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但需指出的是,律师代理费没有实际发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债权人在追偿债务时,还不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向债务人一并主张其律师代理费支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律师费可以先付,也可以后付,主要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和当事人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的内容包含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风险代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事前给付费用小,风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风险共存,费用高。委托人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支付律师费可以与律师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先支付律师费,具体可以和律师协商,依据你们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另外,关于律师费多少,取决于具体案件,相关地区、复杂程度、标的额多少以及律师知名度等。法律依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3种观点: 律师费要提前支付。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用需要事先支付或在服务完成前支付一部分,这是为了确保律师的劳动报酬得到保障,避免产生欠费风险。具体而言,律师费支付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1、预付全款:根据双方协议,当事人在律师开始提供服务前需支付全部律师费用;2、分期支付:当事人与律师协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律师费用;3、服务完成后支付:当事人在律师提供服务完成后支付全部律师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律师和不同的服务项目,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与律师签订服务协议前,当事人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了解律师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时,当事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并按照协议支付律师费用,避免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律师费用的支付标准:1、固定费用:按照工作量或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时间等因素,预先确定律师费用的支付金额,并在服务结束时一次性支付;2、时间费用:按照律师所花费的时间计算律师费用。律师会记录每一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时间,包括咨询、起草文件、出庭等等;3、成功费用:在客户的案件或项目成功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律师费用。这种支付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案件或项目;4、混合费用: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根据服务的不同阶段、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综上所述,律师费用的支付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律师和客户之间在服务开始前应当进行律师费用的谈判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律师会根据案件或项目的不同阶段、工作量等因素对律师费用进行调整。最后,律师费用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合法,客户需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律师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告散代理各类诉讼案袜蚂氏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1种观点: 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风险代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事前给付费用小,风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风险共存,费用高。委托人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支付律师费可以与律师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2种观点: 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收费标准:按件收费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民商服务(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3)再审(申诉)阶段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刑事案件(1)一审阶段: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标准的2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2)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3)再审(申诉)阶段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鉴于目前有少数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从事非法法律服务活动,侵害委托人合法权利,建议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之前进行鉴别,尽可能选择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代理业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