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无力赔偿的,先有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才由肇事者承担赔偿。受害方也可以向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在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对方经济状态有所改善后,可以向再次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Copyright © 2019- azxz.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