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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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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有: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
劳动争议的诉讼条件:
1、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
2、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5、有效时限内提出诉讼。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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