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出庭是义务,但特殊情况可提交书面意见。证人有困难出庭时可提交书面证言或通过视听技术作证。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需有重大理由,个人财产收益属共同财产。赠与房产可按约定处理。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归属个人或按父母出资份额共有,另有约定除外。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撤诉或缺席判决处理。在离婚案件中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开庭之前,会用传票传唤原被告,原被告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都应该到庭接受审判。如有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告知法官。
我国的离婚案件是我国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离婚的案件处理的时候,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安全等。
结语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经许可进行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的提供。此外,根据第五条规定,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除非存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不予支持。此外,会用传票传唤原被告,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到庭接受审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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