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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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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的合法性及分手费欠条的法律效力:索要分手费在法律上无据,不受保护,但法律也未明确禁止。分手费欠条不一定代表借贷关系,可能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青春不是法律上的权益,不应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然而,当事人因情感问题受到伤害时,对方自愿补偿不应被否定。

法律分析

一、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1、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1、欠条不一定是借贷关系的体现。民事交往中,欠条往往是民事借贷中惟一的凭证,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直接与借贷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往借贷关系上挂靠有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除去借贷关系外,产生欠条的情况不胜枚举。

2、青春并非一种合法权益。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青春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所谓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如果在法律中确立青春为权益,进而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3、虽然否认青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在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而遭受挫折时,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感情伤害。如果另一当事人内疚,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抚慰,法律也不应持否定意见。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条明确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索要分手费并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定罪。虽然分手费欠条并不一定代表借贷关系,但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可其法律效力。然而,青春并非法律上的权益,补偿范围难以确定,以及确立青春为权益可能违背道德与公序良俗。尽管如此,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补偿抚慰,法律也不应持否定意见。因此,当事人应在自愿原则下协商解决分手费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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